"101 ILP"与"保障型 ILP"是按保障成分多少对 ILP 的划分。前者以投资为主,身故利益通常为已缴保费的 101% 与账户价值取较高者,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保额很小;后者允许设定明显高于账户价值的保额,把人寿保障作为主要功能之一。两类产品的身故利益公式、费用重心、利益演示与报表规则都不同,买之前先确认自己面对的是哪一类。
定义:两类 ILP 从何而来
监管文件没有"101 ILP"这个词。LIA 关于利益演示的文件使用的是"投资导向"(investment-oriented)与"保障导向"(protection-oriented)两个说法,并以 150% 的身故与重疾利益门槛区分趸交和循环趸交 ILP。"101"来自市场上一类产品的身故利益设计——按已缴保费的 101% 与账户价值取高给付,后来被用作投资型 ILP 的简称。
| 维度 | 投资型 ILP(俗称 101 ILP) | 保障型 ILP |
|---|---|---|
| 主要目的 | 在保单结构内持有子基金 | 人寿保障与投资并存 |
| 常见缴费方式 | 趸交、循环趸交,也有定期保费 | 以定期保费为主,也有保障型趸交 |
| 保额设定 | 接近已缴保费或账户价值 | 可按需求设定,通常远高于账户价值 |
| 主要费用 | 保费费用、基金层费用 | 保险成本、保费费用、基金层费用 |
| 利益演示 | 趸交 / 循环趸交不提供 | 定期保费与达 150% 门槛的趸交提供 |
MoneySense 提醒,多数趸交 ILP 提供的保障低于定期保费 ILP;LIA 则建议只关心保障的人考虑定期寿险。
身故利益公式对照
身故利益公式决定了"保险"部分到底有多少。下表列出两类产品的常见设计,具体公式一律以产品摘要与保单合同为准:
| 产品类型 | 常见身故利益公式 | 风险保额(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的部分) |
|---|---|---|
| 投资型(101 类) | max(已缴保费净额 × 101%,账户价值) | 很小:账户价值低于已缴保费时才有差额 |
| 保障型:取高设计 | max(保额,账户价值) | 保额 − 账户价值,随账户增长而缩小 |
| 保障型:叠加设计 | 保额 + 账户价值 | 始终约等于保额 |
公开示例:某银行渠道销售的零售定期保费 ILP(承保人为大东方人寿),产品页列明身故利益为"已缴基本定期保费的 101% 加已缴趸交追加保费的 101%,减去部分提取总额的 101%",与账户价值取高,再扣除保单债务(OCBC 产品页,信息截至 2025-08-06)。这只是公开示例之一,不代表所有投资型 ILP 都采用 101%。
两个细节值得留意:部分提取通常会按同一比例从"已缴保费"基数中扣减;101% 针对的是已缴保费,而不是保费加投资收益,账户价值高于已缴保费时,身故利益就等于账户价值,不会再多出 1%。
费用重心:保险成本占多大比重
保险成本通常按风险保额计算,即身故利益中超出账户价值、需要保险公司自掏腰包的部分(计算基础以产品摘要为准)。这就解释了两类产品费用结构的差别:
- 投资型 ILP 的风险保额很小,费用主要来自保费费用和子基金的管理费,应与直接买单位信托逐项比较费用。
- 保障型 ILP 的风险保额大,保险成本是主要开支之一,而且随年龄上升;保额越高,卖掉的单位越多,若子基金表现不佳,可能需要追加保费或降低保额以免失效(LIA 指南)。
取高设计与叠加设计之间也有差别:取高设计下,账户价值增长会缩小风险保额,保险成本随之下降;叠加设计下,风险保额基本不随账户价值变化,后期保险成本压力更大,但身故利益也更高。各项费用的细节见 ILP 的费用。
利益演示规则:为什么投资型趸交 ILP 没有演示
LIA 文件写明,依会员通函 MC 121/13,保险公司自 2014-02-01 起不再为趸交与循环趸交 ILP 出具利益演示(policy illustration)。理由是:演示的主要目的是展示费用对保单价值的影响;对保障极少的产品,演示容易让消费者误解可预期的回报,这也与单位信托不允许做收益预测的做法一致。
例外是保障导向的趸交或循环趸交 ILP。LIA 的定义与适用条件如下:
- 身故利益与重疾利益(仅计单位扣减式附加险)合计达趸交保费的 150% 或以上(循环趸交按累计已缴趸交保费计算);意外身故等意外与健康利益不计入。
- 按个别保单判断,而不是按产品判断;可选附加险的保障与保费可以计入。
- 保单须在前 10 年持续满足该定义,并在投保时以标准核保基础评估。
- 保险公司获准出具但并非必须出具;不得通过投保时加附加险凑满 150%、事后再取消的方式规避规则。
LIA 还提醒:同一趸交产品若允许身故利益在 110% 至 180% 之间选择,客户可能先看到 160% 方案的演示、最后却买了 130% 的方案,此时顾问必须说明先前的演示不适用。
三栏演示怎么读
适用的演示(定期保费 ILP 与保障型趸交 ILP)列三栏投资回报率:0%、较高演示回报率(目前封顶 8%)与较低演示回报率(目前封顶 4%),封顶值以 LIA 最新通函为准。LIA 2026-07-28 更新的 ILP 演示模板以 [0%]、[B%]、[C%] 占位,并写明这些回报率是扣除基金年度管理费之前的假设值,纯属演示,不代表投资表现的上限或下限。若某情景下保单价值归零,以"-"或"0"标示,并附声明:保单价值有可能降至零,届时保单终止。
阅读顺序可以是:
- 先看 0% 一栏:不增长时,费用与保险成本如何消耗保单价值,大约在哪一年归零。
- 再看较低一栏:对照已缴保费总额,找出现金价值追平已缴保费所需的年数;注意基金管理费尚未扣除。
- 较高一栏只作情景参考:两栏都是演示用的封顶值,不是保底,也不是预期回报,不代表未来结果。
- 核对费用扣减表(table of deductions):这里列出分销成本与保险成本等扣减的累计影响。
报表频率与其他规则差异
MAS Notice 307 第 35A 段把两类保单定义为"specified ILP":定期保费 ILP,以及身故与重疾利益达趸交保费(或累计趸交保费)150% 或以上的趸交 / 循环趸交 ILP。两类产品在报表上的差别如下:
| 规则 | specified ILP(定期保费、达 150% 门槛的趸交) | 其他 ILP(投资型趸交 / 循环趸交) |
|---|---|---|
| 保单持有人报表 | 每年一次,保单周年日后 30 天内寄出 | 原则上每月一次;认可投资者等在条件下可豁免 |
| 利益演示 | 提供(定期保费)或可提供(保障型趸交) | 自 2014-02-01 起不提供 |
| 半年报与审计年报 | 报告期末后 2 个月、3 个月内寄出 | 同左 |
上述报表规则见 Notice 307 第 35、35A 段;律所摘要显示,这是 MAS 2019-03-13 披露改革咨询回应中的决定之一(Allen & Gledhill,2019-03-28,二手)。对投资型趸交 ILP 的持有人而言,月度报表是跟踪单位数量与费用扣减最直接的工具。
两类产品分别更接近什么、适合谁
从经济实质看,投资型 ILP 更接近"包在保单里的单位信托":保障很少,核心问题是子基金选择与总费用,应与直接买单位信托或通过平台投资比较,见 基金平台与保险公司基金池。保障型 ILP 更接近"带投资账户的寿险":核心问题是保额是否必要、保险成本在后期能否被单位价值支撑,应与"定期寿险加自行投资"比较,见 同口径对比。
两类产品都不适合短期资金,早期费用通常较高(LIA 指南)。选择时可以先回答三个问题:需要多少寿险保障、需要多久;这笔钱能投资多少年;是否愿意每年读报表并调整子基金。不同情形的分析见 ILP 适合谁、不适合谁。需要结合个人情况解读,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。
资料来源与日期
- Enhancements to Policy Illustration (PI) of Investment-Linked Policy (ILP) — Life Insurance Association Singapore (LIA) · 未标日期(2026-10-23 查阅)
- MU 22/24 Appendix IV (b): Main PI Format – Investment-Linked Policy — Life Insurance Association Singapore (LIA) · 2026-07-28
- MAS Notice 307 Investment-Linked Policies (last revised 28 June 2021) —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(MAS) · 2021-06-28
- Your Guide to Investment-Linked Insurance Policies (ILPs), YGTILP Mar 2026 (v2.0) — Life Insurance Association Singapore (LIA) · 2026-03
- Understanding investment-linked insurance policies — MoneySense (MAS) · 2026-09-28
- Investment-linked Insurance Plan 2 产品页(公开示例,信息截至 2025-08-06) — OCBC / Great Eastern Life · 2025-08-06
- MAS issues response to feedback on proposed enhancements to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for sale of ILPs(二手,律所摘要) — Allen & Gledhill · 2019-03-28